主页 > 社会 > > 正文

女子遭家暴驾车逃跑致夫身亡获刑,辩护律师提出紧急避险抗辩

发布时间:2025-04-24 15:40 来源: 点击: 0000 次 字体:   |    |  
近日,一起涉及家暴与意外死亡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曹某某驾车逃跑致丈夫刘某某身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曹某某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然而,曹某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曹某某的行为应属于紧急避险,这一观点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此类复杂情形下法律适用的深入探讨。 案件

        近日,一起涉及家暴与意外死亡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曹某某驾车逃跑致丈夫刘某某身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曹某某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然而,曹某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曹某某的行为应属于紧急避险,这一观点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此类复杂情形下法律适用的深入探讨。

        案件回溯至2024年5月20日晚,身为服装店销售人员的曹某某下班后与女性朋友王某外出就餐。期间,丈夫刘某某来电,对曹某某的行踪表示怀疑,坚称饭桌上还有其他男性在场。5月21日凌晨1点多,酒后的刘某某回到家中,与曹某某发生激烈争吵,并持刀逼迫曹某某一同开车去找其朋友对质。在前往王某家的途中,刘某某一边驾车,一边持续对曹某某进行威胁与殴打,曹某某身心遭受巨大折磨,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凌晨3点09分,曹某某趁刘某某在车外看手机不备之际,试图驾车逃离这一危险境地。刘某某发现后,迅速爬上汽车前机盖阻拦。曹某某出于极度恐惧与求生本能,继续加速行驶并甩动汽车,试图摆脱刘某某的纠缠。随后,车辆行至一处花池发生碰撞,刘某某被甩至副驾驶车门处后,继续扒住车辆随车前行,最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曹某某从车中爬出时,衣衫不整,面部带有明显伤痕,且因惊吓过度,对事故经过难以清晰表述。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曹某某提起公诉,认为其明知刘某某趴在汽车前机盖,仍驾车持续加速并甩动汽车,意图将刘某某甩下车,最终导致刘某某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曹某某的辩护律师持有不同观点,律师指出,曹某某长期遭受丈夫的暴力殴打和持刀威胁,事发当晚生命安全受到紧迫、现实的危险。在那种极端危急的情况下,驾车逃离是曹某某保护自身生命安全的唯一选择,符合紧急避险中“不得已”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辩护律师强调,曹某某在遭受家暴的紧急危险状态下,其首要目的是摆脱危险,而非故意杀害丈夫。她在驾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刘某某会一直扒车以及最终发生的严重后果,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曹某某驾车离开时殴打行为已暂时停止,刘某某是否会进一步实施侵害尚不确定,不存在现实危险性,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同时,法院认为事故虽属意外,但综合全案情况,刘某某的死亡并非意外事件。然而,曹某某的家人和律师对此判决结果并不认同。曹某某父亲表示,女儿长期遭受家暴,事发时已被打得奄奄一息,只想尽快逃离,根本不知道刘某某后来扒在车上,在那种极度恐惧的状态下,无法完全保持理智。

        目前,曹某某已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这起案件不仅关乎曹某某个人的命运,更引发了社会对于家暴受害者权益保护以及紧急避险在类似复杂情境下如何准确适用的深刻反思。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平衡对受害者的保护与对行为的准确认定,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后续案件的进展,社会各界将持续关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声明:文章均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站立场与观点,本站也不负内容真实性--- 新闻头条 责任编辑:shiwanqq秦凡
    打印文章